《兽药广告检查发布规范》现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局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发布兽药广告,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相关兽药办理的规则。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办理部门明令禁止运用的,未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许未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组织、技能推广组织、行业协会或许专业技能人员、用户的名义或许形象作引荐、证明;
第六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能”、“最高科学”、“最前进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明。
第七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引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点评内容。
第八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现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稳妥公司稳妥”等许诺。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范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规划、制造,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范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令和法规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和法规规则予以处分。法令和法规没有规则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但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第26号令发布的《兽药广告检查规范》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