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我国决议对进口间苯二酚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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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雷敏)我国商务部23日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初裁决议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以采纳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
公告称,我国商务部裁决,在本案查询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推销,我国国内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规则,我国商务部决议对上述产品采纳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30.1%-40.5%)向我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查询产品规模之内。
我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本年度第13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推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