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标注虚假内容被罚没款13万元
2020年以来,特别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全省化妆品监管部门认真践行“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突出解决化妆品领域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下面来看一起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标注虚假内容被罚没款13万元的案例,望广大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合规合法生产经营。
据了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XXX美白精华面膜”留样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配方中明确有祛斑剂“烟酰胺”成分,而其生产的上述产品经检验,其检验结果为上述留样产品的“烟酰胺”成分检出浓度<0.005%(w/w),依法判定为未检出,与产品配方不符,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与委托方“广州珍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受托生产“XXX美白精华面膜”特殊化妆品,该产品已取得《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从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显示,其于2021年9月2日开始投料生产。经当事人自查,在投料乳化过程中,因技术工人未投放“烟酰胺”原料,导致出现涉案产品未检出该成分。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化妆品成分与其注册备案的配方不符,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上述“XXX美白精华面膜”产品包装盒上印制有“377”、“VC”等图案标识。“377”是对化妆品成分中“苯乙基间苯二酚”的俗称,该成分具有美白的作用,通常用于美白类特殊化妆品中;“VC”是“维生素C”的英文缩写,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经核实,涉案产品中并未添加“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维生素C”成分,其产品配方中也无上述成分的标注和使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XXX美白精华面膜”化妆品标签存在标注虚假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化妆品包装上标识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经裁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标注虚假内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标注虚假内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
如今,规范生产经营、合规宣传已经是对企业的必然要求。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的问题,任何企业和品牌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