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10起“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5起和危化相关!
2023年4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宜宾市南溪区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液氨罐区紧急停车系统异常使用等多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相关程序,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内容做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违规储存氢氧化钠、间苯二酚、氨水等危险化学品,未将液氨备用罐(日常倒罐使用)纳入最大设计量计算,三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液氨储罐区)气动阀无动力气源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该企业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1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7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5万元奖励。
2023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石化企业存在10项安全风险隐患。按相关程序,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做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员工佩戴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针对重大危险源对新员工做培训、加氢车间多处法兰未做静电跨接、可燃气体探头校验过期故障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吴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吴忠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4万元奖励。
2023年2月,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渝中区某卷帘门仓库内存放有几十吨甲醇燃料。按相关程序,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做核查。经查,某新能源企业在该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4吨(经鉴定为三类易燃液体),未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7500元奖励。
2023年5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站房正在进行实施工程改造,涉及电焊、切割、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活动,正在现场作业的王某等3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彭某某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对彭某某、刘某处人民币2万元、1万元罚款。
2023年5月13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乙炔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乙炔气体。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线建设,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