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商务部:对原产日美的进口间苯二酚施行暂时反推销

产品详细

  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初裁决议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以采纳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

  公告称,商务部裁决,在本案查询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推销,我国国内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规则,商务部决议对上述产品采纳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30.1%-40.5%)向我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查询产品规模以内。